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成消防**公司与被告东营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4元,减半收取788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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