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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房地产与山东**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营市祥**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7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营农业高新示范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了与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施工地点位于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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