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东营联合石化**公司、山东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东营联合石化**公司、山东桓**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