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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山东**限公司、东营联**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东营联合石化**公司、山东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东营联合石化**公司、山东桓**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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