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淄博桓**限公司因与被告东营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