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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豫**东营办事处与东营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林豫**东营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东营广**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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