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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