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嘉**司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枣庄**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执行异议。经审查,枣庄**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枣庄**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