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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枣庄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枣庄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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