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裁委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4)东仲字第321号裁决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裁委(2014)东仲字第321号裁决书由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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