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有限公司诉被**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东**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