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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大**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996774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在中**银行东营胜利支行1615****3303账户存款65万元(已冻结10102.12元)。

二、冻结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营区支行1531****1654账户存款65万元(已冻结40406.41元)。

三、冻结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在青岛**分行8220****0927账户存款65万元(已冻结316175.91元)。

以上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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