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996774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在中**银行东营胜利支行1615****3303账户存款65万元(已冻结10102.12元)。
二、冻结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营区支行1531****1654账户存款65万元(已冻结40406.41元)。
三、冻结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在青岛**分行8220****0927账户存款65万元(已冻结316175.91元)。
以上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