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赤壁**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赤**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初字第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赤壁**工程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赤壁市宝**公司银行存款3745618.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