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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四航**有限公司与李**、李**、海南军**恩施分公司、海南军**恩施分公司咸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交四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海南军**恩施分公司、海南军**恩施分公司咸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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