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郑**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郑**申请恢复执行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驳回恢复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郑**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赤壁**筑公司与赤壁市**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湖北三**有限公司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赤壁市**工程公司与威盾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湖北华**有限公司与湖北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三**限公司与武汉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咸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阳**工程公司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湖北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杰**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