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公司与某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某某**限公司在2012年2月29日之前,支付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81262元、返还质保金72698元,共计253960元;

二、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4.50元,由某某**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1年7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阅笔录无误签名,如果有遗漏可以在阅笔录五日内申请补正。当事人有阅卷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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