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长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工程款639245.15元及利息11794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3880元,申请执行费1008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扣*(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北**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7811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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