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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