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工务局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工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工务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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