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等诉浏阳**烟花厂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罗*与被执行**炮烟花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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