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