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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