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攸县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19日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株仲裁字第224号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经查明被执行人攸县中**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株洲市仲裁委员会(2014)株仲裁字第2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