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限公司与株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湖南**限公司承建株洲金冠服饰文化传媒大楼工程款经双方当事人调解确认的本案欠款事实和数额。2、株洲**限公司尚未付清的工程款2133.0891万元,从房屋交付之日的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株洲**限公司同意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6.15/年利率的3倍计算,支付湖南**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含利息、违约金)1115.0723万元,湖南**限公司自愿放弃60.1614万元,株洲**限公司还应付湖南**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含利息、违约金)1054.9109万元。三、上述本息两款项共计3188万元,株洲**限公司应当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逾期未支付的本金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6.15/年利率的3倍计算,直到支付完毕为止。四、工程款本金2133.0891万元,湖南**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89911元减半收取144955.5元,由湖南**限公司、株洲**限公司各承担50%即72477.75元。六、上述款项株洲**限公司必须支付至湖南**限公司指定的公司银行帐号上。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株洲**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