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责任公司与株洲**限公司、茶陵珠**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限公司、茶陵珠**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判决判令:一、被告株洲**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被告茶陵珠**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株洲**限公司、茶陵珠**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工程款798453.49元;三、驳回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株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湖南省**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60万元,茶陵珠**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限公司、茶陵珠**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茶陵珠**限责任公司另行支付25万元人民币至执行法院转付湖南省**责任公司(收款单位:湖南省**民法院,帐号:5043,开户行:华融湘**江支行),结*(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株中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两案件所有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就此了结。执行费由茶陵珠**限责任公司自愿另行承担。

本院认为

现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株中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两案的执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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