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株洲**员会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株仲裁字第44号裁决,株洲友**责任公司与株洲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株洲友**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株洲市**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株洲**员会(2012)株仲裁字第44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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