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望建**限公司与中冶京诚(湘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2月2日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载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依据(2014)望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但未确定本案执行费负担方式等,故本案执行费13000元应由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有限公司应负担,现因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主动缴纳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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