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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湖南麟**限公司、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周**、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60元,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10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8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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