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周**、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60元,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10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8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湖南路**责任公司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长沙奎**限公司、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湘黔、陈**诉长沙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南长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南天**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浏阳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等诉浏阳**烟花厂执行裁定书
长沙金**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有限公司、谢岳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湖南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工务局与长沙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