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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天**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天**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天**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天**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98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94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天**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109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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