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李**、福建省来宝建**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廖**诉被告李**、福建省来宝建**限公司、湖南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长沙**。本院认为,该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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