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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孙*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辉诉称:2008年8月1日,原告就承建株洲县渌口镇双月村木鱼岭的株洲县长城小区1、2栋的相关事宜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了质量保证金1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基础施工至0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总造价的8%,约30万元,而被告仅支付了15万元,后原告经被告要求垫资将该工程施工至二层,因被告未按时付给资金,且原告方资金紧张,故该工程停工至今。

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工程及工程款的问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166万元,且从2011年7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直到工程款付清;2、如需发票结账,所有税费由被告李**承担;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以上费用应先于其他债务人优先受偿。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原告罗**与被告李**就位于株洲县渌口镇双月村木鱼岭的株洲县长城小区1、2栋发包与承建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方不仅支付了15万元质量保证金,并垫资将工程施工至二层,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且原告方资金周转困难,故长城小区1、2栋工程停工至今。后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于2011年6月24日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总计166万元整,约定被告于协议达成后20天内一次性付清该款项。后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共欠原告罗**工程款1660000元,被告李**自愿于2012年5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工程款共1660000元及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318720元(利息自201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26日,共计288天。计算公式:1660000元2%30天288天u003d318720元)共计1978720元;

二、上述款项如需发票结账,则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李**承担;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2608元,减半收取11304元,由被告李**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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