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银**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0元,退还上诉人湖南银**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