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南**限公司与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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