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临**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被告赵**于2015年7月7日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另行提请诉讼,该案的诉讼中亦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故与原告提请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具有重合性,为避免重复诉累,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