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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程公司与曹**、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工程公司,原审被告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况万学,被上诉**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曙初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以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0元,减半征收9030元,由上诉人曹**负担9030元(已预交18060元,可退费90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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