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司)、岳阳科**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吕**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晨**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李*,科**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吕**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收取的湖南晨**限公司受理费10370元、岳阳科**限公司受理费13748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