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建**限公司与被告张**、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建**限公司递交了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400万元的申请,后岳阳建**限公司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阳建**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00元,减半征收15850元,由原告岳阳建**限公司负担(已预交102346元,可退费8294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