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民政等60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绥宁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县**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宁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3091元,由原告原告绥宁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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