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黄**与原审被告李**、赵**、王**、黄**、彭**、彭**、佘**、梁*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2)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李**与绥宁县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杨**、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联顺**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曹**与武汉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绥宁县**责任公司与黄民政等60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金库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果诉被告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