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赵**、王**与黄承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黄**与原审被告李**、赵**、王**、黄**、彭**、彭**、佘**、梁*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2)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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