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金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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