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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岳阳建**限公司、岳阳**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建**限公司、岳阳**总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审判员许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颜*担任法庭记录。此后,因合议庭组成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本院另行组成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肖**的委托代理人周*、谢*,被上诉人岳阳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岳阳**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原审第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5元,退还上诉人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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