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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县恒兴公司诉平**昌森工林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平**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江县汉昌森工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湘平法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被告平江县汉昌森工林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岳阳**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岳**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汉昌森工林场不服终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湘检民抗(2013)14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南**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抗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指定岳阳**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岳阳**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岳**再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撤销岳阳**民法院(2009)岳**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8)湘平法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原告诉称:原告承建了被告办公楼及底层铺面宿舍建设工程,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60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实际施工的黄**、向**及黄**委托的李**以借支工程款及给付材料款的方式共借支被告2683927元,加上原告借支1191000元,被告实际已支付3874927元,按照结算协议,原告尚应返还多给付的工程款245678元。现查明:2004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同年10月30日,原告又与黄**及向**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将除桩基础工程外的其余施工项目以300元/㎡的价格分包给黄**、向**施工。原告工程管理人员曾**因交通事故致伤住院治疗后,黄**、向**及李**开始直接向被告借款。2006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原、被告就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

本院查明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原告平**程有限公司退还给被告平江县汉昌森工林场多收的工程款700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效力终止,双方不再就该合同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

本案一审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原告自愿负担;二审受理费3735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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