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20元,减半征收4596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