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红云街道常沅路u0026amp;amp;ldquo;桃花源里u0026amp;amp;rdquo;小区的房屋14套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红云街道常沅路u0026amp;amp;ldquo;桃花源里u0026amp;amp;rdquo;小区的房屋14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由被告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