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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双**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红云街道常沅路u0026amp;amp;ldquo;桃花源里u0026amp;amp;rdquo;小区的房屋14套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红云街道常沅路u0026amp;amp;ldquo;桃花源里u0026amp;amp;rdquo;小区的房屋14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由被告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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