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门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门**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