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凤**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以无法支付高昂鉴定费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40元,减半收取11670元,由原告湖**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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