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湖南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周*文诉被告湖南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2)双民一初字第246号—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10月9日,原告以该案部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