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韶关**有限公司、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2元,减半收取为568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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