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十六冶建设**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十六**关分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十六**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十六**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8500元由原告广东**韶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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