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远**限公司与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远**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远**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791元,减半收取为5239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