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远**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远**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791元,减半收取为5239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张**与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罗**、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深圳盛**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与FUCHISHIN(符志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华**有限公司与中建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庄**与王**,刘**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黄**与陈**、河北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泸州市第**海分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珠海德**责任公司与广州军**管理分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