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钢构**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东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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