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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铝窗行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炬城铝窗行、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深圳市**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圳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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